【記者連威翔/基隆報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凡是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除了法定免納印花稅之憑證及押標金收據按立據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外,其餘銀錢收據每件均應按立據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惟依財政部最近函釋規定,農業合作社(場)採行「共同分級計價運銷」及「結價運銷」等運銷經營型態,若貨源為農民直接生產、交易方式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7條第1項共同運銷規定,且農業合作社(場)出售共同運銷之農產品,本身亦不負盈虧責任者可免繳印花稅。
基隆市稅捐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7條第1項共同運銷是指:以供應再販賣或加工為目的之批發交易,或以供應直接消費者為目的之零售交易。如果您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 (02)24331888轉711及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