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啟宇/基隆報導】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稽徵機關不再核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稅捐局進一步說明,經監理單位逕行註銷號牌之車輛,非經檢驗領照不得行駛公共水陸道路,且稽徵機關已不再核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如於重新領照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處2倍罰鍰。
基隆市稅捐局特別呼籲車主,車輛號牌已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如仍欲繼續使用該車輛,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檢驗並重新申領牌照。未依照規定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車輛被註銷牌照後,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如果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所稱「使用」是指行駛以及停放,而「公共道路」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
違反使用牌照稅處罰規定,罰則很重不可不慎。如對使用牌照稅有關事宜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712向稅捐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