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連威翔/基隆報導】稅法為減輕自用房地納稅負擔,給予自用住宅用地申請者享受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惟以「辦竣戶籍登記」作為認定的條件之一,如納稅人戶籍遷移時,記得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設籍於該地,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有納稅人主張為了小孩就學、申請社會救助等因素而變更戶籍,里長可證明其實際居住於該地,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基隆市稅捐局說明,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由此可知,雖然有居住之事實存在,但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未辦妥戶籍登記,是不符合優惠稅率要件。稅捐局進一步表示,為了維護納稅人權利,每年不定期會利用廣播電台、租稅教育、發佈新聞稿及在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公文內,皆會提醒民眾特別注意,如地上房屋有供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情事,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不符者,應於30內申報,以免事後遭到補稅或處罰。
稅捐局再次呼籲,為了您的權益著想,戶籍遷徙時,記得主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事後若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記得重新向稅捐機關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