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於2年內發生繼承事實,該受贈土地經計入贈與人之遺產中核課遺產稅者,該地嗣後再移轉於第3人時,可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文件辦理土地現值申報,其前次移轉現值依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舉例說明:甲於民國100年5月將其已持有30年之A地贈與其配偶乙,申報「配偶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領到「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後,持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隨即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甲不幸於101年7月死亡,A地依法併入遺產稅總額中課徵遺產稅,嗣後A地於102年2月出售予第三人時,乙可檢附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申報土地增值稅,即以101年7月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有類此案件,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就能減少土地增值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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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基隆市政府